一、应保尽保对象
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由国家明确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农村低收入人口”)管理。确保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筑牢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防线。
二、参保资助政策。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资助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低保人员资助120元。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三、待遇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政策
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含门诊待遇倾斜政策、住院待遇倾斜政策),2022年3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楚医保〔2021〕30号),落实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二)大病保险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照比列支付:即: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5%。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1年—2023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执行,2023年后按照省级要求逐步调整。
(三)医疗救助政策。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
2.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3.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农村特困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一站式”结算)
(四)倾斜救助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种保障后、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起付标准,2022年7000元)的部分,按照70%支付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一站式”结算)(倾斜救助限于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
(五)依申请救助政策。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2年10000元)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线为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3万元。(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