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政局在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制定印发《楚雄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4倍的人员;
(五)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即:
(一)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四)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
(五)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 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州(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每人每项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2倍(含)。具体为以下4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二)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三)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拟保障金额或低保金档次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地点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可增加在其他指定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共同生活家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当前我镇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禄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补助水平执行补差补助;农村低保标准为5343元/人.年,农村低保实施分类施保,A类(重点保障户)补助水平446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户)补助水平275元/人.月,C类(一般保障户)补助水平200元/人.月,每月按时发放。
办理低保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受理;
第二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三步:审核、公示;
第四步:审批;
第五步:发放低保金。
低保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本地举报电话为:金山镇:4122869
禄丰市民政局低保投诉举报电话:4131043、412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