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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日期:2022年08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

二、实施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楚雄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三、对象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2022年楚雄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43元/人/年。)

四、申请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城市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农村户籍的申请农村低保),同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册(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禄丰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信息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然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有2名以上乡镇下乡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政事务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在接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禄丰县政务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县民政局自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低保金到申请人账户。

五、业务办理流程

户主(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接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

提出审批意见。

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

自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低保金发放低保金

六、业务类型:低保申请受理、审核

七、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

八、申请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本户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册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一、二、三、四级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本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务工或有工作的需提供务工收入或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看病治疗的相关医疗单据一份。

九、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乡镇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0,下午 14:3017:40。开会和下乡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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