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三、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特别是无法保证相邻空间场所人员安全的不准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六、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对焊接与切割等作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