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公布禄丰市1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禄丰XX钛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现场管理等违法行政处罚案 (禄)应急罚〔2024〕基础—06号
基本案情
禄丰市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禄丰XX钛冶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隐患问题:1.电炉平台上电炉控制室内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炉出铁口区域和炉台区域部分地方缺少防雨措施;2.高压电炉电气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压电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孙X军、孙X昌、王X楷、陈X清、李X平等5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显示,未进行气体浓度检测。
处理结果
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禄丰XX钛冶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消除隐患问题,处人民币30000.00(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不能只停留在抓现行上,对在追溯期内的应查尽查,应罚尽罚,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把特种作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案集合了多种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达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