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XX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未在有较大风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禄)应急案〔202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XX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
执法部门: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3月27日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在对河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驻云南XX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负责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存在较大风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项目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该单位实施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