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广通XX经营部(尹XX)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禄)应急案〔202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尹XX
执法部门: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1月19日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8日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尹XX”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情况下,在禄丰市广通镇XX路43号“禄丰县广通XX经营部”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经营部实施了警告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给予当场没收的烟花爆竹制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