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的规定,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禄他项(2012)第95号土地他项权证、禄房(2012)他字第00014371号房屋他项权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1日
下一条:禄丰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作废公告(编号:20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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