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事人声明,并经初步审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此证书将予以作废,并进行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禄房权证2011字第00028436号 |
张景阳 |
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185.49㎡) |
/ |
金山镇新禧大街西侧 |
根据(2022)云23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 |
2 |
禄国用(2013)字第11119号 |
张景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26.50㎡) |
地号:101-06-07-89F042061 |
禄丰县城新禧大街西侧 |
根据(2022)云23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 |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