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规定,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樊松华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核,我机构对该不动产办理因遗嘱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进行转移登记,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现公示如下:
根据禄丰县司法局仁兴司法所见证,樊文藻、郭菊芬所立遗嘱,樊松华完全继承其母亲郭菊芬坐落于金山镇金水路原城建开发公司商品房份额〔国有土地使用证:禄国用(2013)第12578号,分摊宗地面积:17.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98字第01607号;房屋共有权证:房98共字第02344号--02345号,建筑面积:100.87平方米〕。公示期:15个工作日(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25日)
异议书送达地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878-4135388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