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此证书将予以作废,并登记补发新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登记时间 |
坐落 |
房屋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 |
建筑(宗地)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2012.11.15 |
金山镇世纪大街翡翠湾大酒 |
张 维 袁宏铭 |
禄房权证2012字第00030473号 |
51.05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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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01.09 |
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翡翠湾大酒店 |
张 维 袁宏铭 |
禄国用(2013)第11010号 |
10.25 |
住宅(出让) |
|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