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和平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和平镇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有稳定职业是指:在和平镇与用人单位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户口在和平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收入限制标准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和平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未领取租赁补贴。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和平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照户籍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