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禄丰市重点产业发展,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禄丰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
二、征收范围: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围墙内建构筑物(含围墙及附属设施)、土地。
三、征收主体:禄丰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禄丰市奕标公司解困发展专班)
六、征收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2月20日。
七、签约期限: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由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依法组织被征收人签订《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老住宅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九、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禄丰市纪委市监委 电话:0878—4121003
十、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兑现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或者其它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三)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不服,可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办公室地点和联系电话
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禄丰市奕标公司解困发展专班)
联系电话:0878—4122811。
特此公告。
禄丰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