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华博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5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上一条:禄丰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禄行审烟花爆竹经营准决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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