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通镇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三、实施机关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情形之一,并在清算组结束后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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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或作出决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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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或作出决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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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
5 |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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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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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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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决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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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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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广通镇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不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十、事中事后监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0878-4886315,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号码。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广通镇人民政府
电话投诉:0878-4881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