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彩林草罚决[2026]第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X
案由:禄丰市彩云镇彩云社区居民杨x,在未经批准,擅自挖损、平整彩云镇彩云社区盐水坝上方林地,造成灌木林地植被灭失、林业生产条件破坏。
处罚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等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个月(2026年6月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5㎡×6元/㎡+225㎡×12元/㎡=4050元)1倍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