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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丰镇2025年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扩大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方案》(楚办字〔2023〕10号)和《禄丰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禄办字〔2023〕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我镇承接的各项执法工作,推行乡镇“一支队伍管全部执法”的基层行政执法模式,结合勤丰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整合全镇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建立符合勤丰镇发展需要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执法权限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努力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打造成一支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力量强劲、执法水平精准的执法队伍。

三、工作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1.依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4.依照畜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畜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5.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9.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乡容乡貌行为实施查处。

10.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11.依照机动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12.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全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和要求,坚持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二)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坚持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推进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环节,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公正廉洁,持续提升执法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基层特点和便民需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严格按照赋权执法事项及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严禁无赋权越权开展执法活动。

五、执法范围、权限及程序

(一)范围:勤丰镇行政区域内。

(二)权限: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的所有行政执法权限;乡镇权责清单所列行政执法权限;县直相关执法部门赋权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程序:

1.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的所有行政执法权,乡镇权责清单所列的行政执法权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乡镇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于县直相关执法部门赋权的执法权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受委托方即乡镇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及时到原部门备案;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立案时应书面告知委托的部门。

3.对有疑问、执法把握不准的执法案件,要主动邀请实施文档执法委托的县级执法部门到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配合好县级执法部门在本乡镇区域的相关执法活动。

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需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五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一般性执法活动,由分管该执法事项的队员带领其他执法队员参加;比较大型的执法活动,由队长带领全队队员参加;如遇全镇参与型的大型执法活动,则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抓好具体工作。

第九条:队长要做好对责任片区办案队员的传帮带,使大家早日成长为办案能手。

第十条:严格请销假制度,确保每次执法出勤人数。执法队员应出勤执法但遇到其他工作冲突不能参与执法的,要分清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确实参加不了执法活动的,需由分管领导向队长请假说明,无分管领导请假又不参与执法活动的,作缺勤处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将统计全年执法出勤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评优评先、职称职级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法治讲座、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证件年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证件发放和年检,对调离执法岗位、退休的执法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片区巡查、办案情况及行政执法成效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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