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和执罚决字〔2025〕第01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大惠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12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罚款153612元(大写:拾伍万叁仟陆佰壹拾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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