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2024]第010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丰某某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0.3933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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