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金山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82.6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82.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人民币218588.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