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楚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8.0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8.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人民币80496.1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