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应急罚〔2024〕基础-0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XX钛冶有限公司
案由:6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七综合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电炉平台上电炉控制室内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炉出铁口区域和炉台区域部分地方缺少防雨措施;2.高压电炉电气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压电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 5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显示,未进行气体浓度检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处罚结果:及时消除隐患,实施行政处罚3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