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金林草罚决字[2024]第00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0.4614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21日
上一条:禄丰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摘要信息(第2期) 下一条: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摘要(第14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