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楚)禄文综罚字〔2024〕0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县金山镇某某复印部
案由:复印非法出版物
处罚依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