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01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楚雄某某煤气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22.2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182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3.处人民币431406.8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