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自然资执法行罚字[2024]0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99.14平方米土地;2.没收符合规划的960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3.拆除不符合规划的42.1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设施;4.处人民币1145497.4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