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立字[2023]第001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普绍珊
案由:2023年1月禄丰市普绍珊在禄丰市金山镇南门社区320国道旁(小地名)绿汁江边毁坏林地铺设污水处理管道,疑似有非法毁坏林地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普绍珊处人民币15540元(壹万伍仟伍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