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立字[2023]第001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杨军
案由:杨军毁坏林地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杨军处人民币96600元(玖万陆千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3月16日
上一条:禄丰市金山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摘要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禄丰市税务局2023年1-5月份行政处罚(明细情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