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字〔2026〕第01099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盛某
案由:滥伐林木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限期2027年10月5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69株×2倍=338株的树木,并认真管护,确保验收合格;2、处滥伐林木价值1237.36元×3倍=3712.1元(大写:叁仟柒佰壹拾贰元壹角)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11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杞某
案由:滥伐林木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限期2027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核桃树 167株/公顷÷15×5.92亩×3倍=195株核桃树树木,并认真管护,确保验收合格。2、处毁坏林木价值16.74m³×1.5吨/m³×93元/吨×4倍=9340.92元(大写:玖仟叁佰肆拾元玖角贰分)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11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李某
案由:滥伐林木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限期2027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67株/公顷÷15株/亩×3.79亩×3倍=126株的树木(核桃树),并认真管护;2、处滥伐林木价值10.72m³×1.5吨/m³×93元/吨×4倍=5981.76元整(大写:伍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陆分)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11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盛某
案由:滥伐林木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限期2026年10月5日前在原地补种核桃167株/公顷÷15×4.38亩×2倍=公顷105株核桃树,并认真管护,确保验收合格;2、处滥伐林木价值8.32m³×1.5砘/m³×93元/m³×3倍=3481.92元(大写:叁仟肆佰捌拾壹元玖角贰分)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