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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典型案例(第五期)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作者:张灿   来源:医保局    点击:[]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但个别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未依法如实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骗取生育保险基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基金安全。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2起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此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通过合法途径参加生育保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同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一、禄丰市某店虚报缴费基数抬高标准骗取生育津贴案

2026年3月,根据省医保局下发疑点数据,经市医保局联合市税务局现场核查,该皮鞋店2024年1名员工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与同时段申报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4306元存在较大差距,涉嫌虚报缴费基数骗取生育津贴,涉及金额32835.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五、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2〕6号)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市医保局对该店作出责令退回违规多领取的生育津贴32835.40元的处理。目前,该店已将违规多领取的生育津贴退回。

二、禄丰市某店虚报缴费基数抬高标准骗取生育津贴案

2026年3月,根据省医保局下发疑点数据,经市医保局联合市税务局现场核查,该店2024年1名员工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8955元,与2024年月平均工资4182元存在较大差距,涉嫌虚报缴费基数骗取生育津贴,涉及金额26809.2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五、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规〔2022〕6号)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市医保局对该店作出责令退回违规多领取的生育津贴26809.23元的处理。目前,该店已将违规多领取的生育津贴退回。

禄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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