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6〕13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某某
性别:男
户籍地址: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白石岩村
本机关对你于2024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白石岩一组村后山开挖林地,用于本人和转送他人种植玉米、烤烟的行为,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白石岩一组村后山开挖林地,用于本人和转送他人种植玉米、烤烟,经我单位依法指派具备资质的人员对涉嫌毁林开垦的涉案地块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株数、活立木蓄积等专业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现场地块面积为1753.18m2(2.6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二级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林木株数199株,活立木蓄积4.31m3,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白石岩村一组所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毁林开垦的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人询问笔录2份;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辨认笔录1份;③现场勘验、检查照片1份;现场指认(辨认)照片1份;现场鉴定照片1份;④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和违法现场位置图等证据为证。2026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仁政罚权告字〔2026〕1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仁兴镇马鞍村委会白石岩一组村后山开挖林地,用于本人和转送他人种植玉米、烤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林政资源类: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毁坏林木蓄积超过0.3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1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违法情节为“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张某某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即:199株×1.5倍=295株;
(3)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431.00元×1倍=431.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431.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壹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