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 农(农药)罚【2026】 02 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金山镇农之友农资经营部
案由:禄丰市金山镇农之友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200克/升草铵膦水剂”除草剂农药6瓶(120克/瓶);3、罚款2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