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兴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5〕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略
联系电话:略
现住址: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小新村
经依法查明,2023年2月-2025年2月期间,张志军在未经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审核(批)的情况下,到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小新村村民小组本户房后开挖林地,毁坏林木种植玉米和萝卜,已构成违法,经鉴定,毁坏林木面积为2200m2(3.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林木株数422株,活立木蓄积6.17m3,林地所有权属禄丰市仁兴镇银沙村委会小新村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张文兴(张志军之父)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及附件;(6)违法现场图等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及要求和未作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毁林开垦行为。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禄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违法行为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毁坏林木蓄积超过0.3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1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违法情节为“情节一般”,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禄丰县仁兴镇杰森木材加工厂、禄丰县佳木源木材加工厂、禄丰县祥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作出的《木材价格证明》,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张志军于2026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即:422株×1.5倍=633株;
(3)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6.17m3×100元/m3×1倍=617.00元(大写陆佰壹拾柒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617.00元(大写陆佰壹拾柒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