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兴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仁政罚决字〔2025〕第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盛某 性别 : 男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现住址:禄丰市和平镇小厂村委会羊卷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盛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就到禄丰市仁兴镇彰保村委会彰保村民小组小团山、七八四采伐本人向禄丰市仁兴镇彰保村委会彰保村民小组刘应春户购买的林木蓝桉,用作生活烧柴,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为5073m2(7.6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蓝桉,滥伐林木株数974株,活立木蓄积12.97m3,林地所有权属禄丰市仁兴镇彰保村委会彰保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均属刘应春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及附件;(6)违法现场图等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及要求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禄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的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违法程度为“情节严重”,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禄丰县仁兴镇杰森木材加工厂、禄丰县佳木源木材加工厂、禄丰县祥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木材价格证明》,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盛清于2026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林木,即974株×3倍=2922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5倍的罚款,即12.97m3×100元/m3×4.5倍=5837.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5837.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柒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仁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