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中行政罚决字[2025]第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32930********0612
工作单位: 禄丰县**采石场
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邓川镇新州村民委员会小江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月在禄丰市中村乡中村村委会下村小组集体林地内北面山坡由西向东往山顶修筑一条5-7米宽的施工道路,该道路及边坡区域为超审批范围,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目的的生产经营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面积9627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4230平方米,灌木林地5397平方米,毁坏林木352株、立木材积(蓄积)为23.24立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村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4日将此案移交禄丰市公安局。2024年12月26日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刑不诉〔2024〕113号”对李某宣布不起诉。2025年1月3日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向中村乡人民政府下发了“禄检刑行意〔2025〕1号”检察意见书,需对李峰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现场勘验1份,现场照片8张;2、鉴定意见书3份;3、询问笔录5份;4、辩认笔录1份,辩认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乔木林地4230m2×10元 /m2×2倍=84600元、灌木林地5397m2×6元 /m2×2倍=64764元,合计149364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叁佰陆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中村支行 银行(账号: 280002132541801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丰市中村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