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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乡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期)

日期:2025年08月13日   作者:高峰乡   来源:高峰乡    点击:[]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高林草罚决202501300X

二、被处罚人姓名:某某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内容:本机关对耿某某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于202579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耿某某20251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XX村委会西南基(小地名)毁坏林木、林地涉及高峰乡44林班10小班,致使林木、林地被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擅自毁坏林木、林地面积为527M2(其中:乔木林地224m2、灌木林地303m2),毁坏林木株数9平均胸径为4.5cm,不计算蓄积量)毁坏林木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2.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辩认笔录1份,辩认照片3证据为证2025729日,本机关依法向耿某某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高2025013005),告知了耿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耿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耿某某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耿某某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且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第一款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耿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耿某某202625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合计:3246.40元(叁仟贰佰拾陆元肆角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224m2X10/m2X0.8=1792.00元(壹仟柒佰玖拾贰元整)、灌木林地303m2X6/m2X0.8=1454.40元(壹仟肆佰伍拾肆元肆角整)

上述罚款,耿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耿某某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禄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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