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决定书文号:禄高林草罚决〔2025〕01300X号
二、被处罚人姓名:起某某,男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内容:本机关对起某某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起某某于2025年6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XX村委会西南基(小地名)毁坏林木、林地,涉及高峰乡44林班11小班,致使林木、林地被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擅自毁坏林木、林地面积为104M2(其中:乔木林地104m2),毁坏林木株数5株(平均胸径为4.5cm,不计算蓄积量)、毁坏林木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2.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辩认笔录1份,辩认照片3张证据为证。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起某某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高林草罚权告〔2025〕013004号),告知了起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起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起某某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起某某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且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起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起某某于2026年2月5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合计:832.00元(捌佰叁拾贰元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104m2X10元/m2X0.8倍=832.00元(捌佰叁拾贰元整)。。
上述罚款,起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起某某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