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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市监处字[2025]第58号 |
禄丰XX石材有限公司 |
禄丰县金山镇XX烟花爆竹专卖店涉嫌销售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
2025年4月10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一般程序 |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禄丰市金山镇白塔山公墓内正在经营的服务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开展的“烤瓷照片”等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未明码标价,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因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禄市监责[2024]1204-A号),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此番再次因同一行为违法,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改正后又违法的情形,且该情形属于一年内再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2025年5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 |
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