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 勤 林草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经依法查明,你于因2023年11-12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用的情况下,就到禄丰市勤丰镇镇马管营村委会勤丰营砖厂背后四方田林地上堆土致使林地被毁坏,2024年4月5日被勤丰镇林草中心检查林地时发现,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擅自毁坏林地两块,面积3479平方米,毁坏林木株数380株,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现场勘验1份,现场照片3张;2、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辩认笔录1份,辩认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责令你于2024年10月1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3479m2×10元 / m2 ×1倍=34790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农业银行勤丰分理处 银行(账号: 2430280104000267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 月23 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