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林草罚决字[2024]第004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禄丰市勤丰镇羊街村委会石化园区代家冲村隧道反背山(鑫盛能源公司前)取土毁坏林地,被勤丰镇林草中心检查林地时发现,经勤丰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实地调查、用GPS测量取土毁坏林地面积合计2543平方米,毁坏森林植被为商品林乔木林地,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2、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1份;4、辩认笔录1份,辩认照片2张、现场图1张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4年7月30日前恢复完毕);
(三)并处毁坏商品林乔木林地取土面积为25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倍=25430元,(大写:贰万伍仟肆佰叁拾元整),(处罚标准是按《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第3项)执行。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禄丰市农行勤丰分理处 银行(账号: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4 月 22 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