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草罚决字[2023]第06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鲁xx
案由: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实施新建电力线路施工作业,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于2024年7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22746元(贰万贰仟柒佰肆拾陆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