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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五期

日期:2023年09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目录第五期

公开时间:2023918

编号

案卷号

行政相

对人

件名称

立案

时间

实施

机关

处罚程序

违法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

类型

01

禄市处字[2023]第51

禄丰县和平镇丽人堂日化店

禄丰县和平镇丽人堂日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案

202341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禄丰市和平镇和平街的“禄丰县和平镇丽人堂日化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4瓶标称商标“清扬”标称生产厂家“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洗发水(其中①名称为:“清扬去屑洗发露”,型号:“净含量:400克”的洗发露3瓶;②名称为:“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型号:净含量:750克”的洗发露1瓶)清扬®的商标专用权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初步检定后为假冒侵权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4瓶;3、处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02363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2

禄市处字[2023]第52

禄丰市广通镇康振堂药店三分店

禄丰市广通镇康振堂药店三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365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市广通镇康振堂药店三分店”进行飞行检查的《药品经营环节飞行检查报告》及《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楚)市GSP限改(2023-05-08)号】,经GSP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要缺陷项:2项,一般缺陷项:10项。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63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03

禄市处字[2023]第53

禄丰县广通镇平地凤华商店

禄丰县广通镇平地凤华商店无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351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3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广通镇平地村委会平地村的“禄丰县广通镇平地凤华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商店内有药品陈列柜6组,陈列柜上标有“儿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解热镇痛抗感冒药”、“外用药”等标识,对应陈列有待售的药品,现场有药品零售标签及零售标价。现场有药品零售标价签及零售标价。因当事人不能出示药品经许可证,涉嫌未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在该案查处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金盖克复方丹参片、金盖克陈香露白露片等39种药品合计 198盒(瓶)。

二、 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202371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4

禄市处字[2023]第54

禄丰市广通镇几子湾村委会卫生室

禄丰市广通镇几子湾村委会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51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广通镇几子湾村委会的“禄丰市广通镇几子湾村委会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药房药柜上查获了待使用的科伦牌甲硝唑片(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2g/7片/板×3板,产品批号B210507H71,生产日期2021.05.14,有效期至2023.05.13)一盒;在中药斗柜内查获中药饮片徐长卿(产地:江苏,规格:1kg/袋,制法:切割,批号170406,生产日期20170410,有效期至20220409)已拆封,现场称重为0.536kg,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充分体现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科伦牌甲硝唑片”一盒,中药饮片徐长卿0.536kg。

二、罚款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202371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医疗机构

05

禄市处字[2023]第55

河南龙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龙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

202351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41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6千米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便交付给发包单位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12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再次对当事人安装已在用的6千米压力管道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交该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证明并且未在指令的时限内予以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并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公司

06

禄市处字[2023]第56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

202351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414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装的6千米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便交付给发包单位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12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到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再次对当事人安装已在用的6千米压力管道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交该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证明并且未在指令的时限内予以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安装的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并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行政处罚。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公司

07

禄市处字[2023]第58

禄丰仁兴音漫娱乐会所

禄丰仁兴音漫娱乐会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328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的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经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禄丰仁兴音漫娱乐会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有自制爆米花和自制水果果盘等热食类食品和冷食类食品,2023年3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3000元(大写:仟元整)的罚款。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

08

禄市处字[2023]第59

禄丰县仁兴镇大咖娱乐城

禄丰县仁兴镇大咖娱乐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327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年3月27日,在禄丰市文旅综合检查工作中,联合检查工作组执法人员对地处禄丰市仁兴镇猪街社区商住小区的“禄丰县仁兴镇大咖娱乐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酒柜及冰柜内正在销售的百威啤酒和百威冰啤酒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报上级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啤酒42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仟元整)。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09

禄市处字[2023]第60

禄丰市金山镇昆禄货运经营部

禄丰县仁兴镇老刘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荞酒)案

2023522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522日,我局收到禄丰县仁兴镇老刘酒坊生产经营的“荞酒”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NO:SC202303719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食品(荞酒)8kg;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仟元整)。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个体工商户

10

禄市处字[2023]第61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过磷酸钙)案

2023414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程序

2023412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3005),以及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过磷酸钙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No:[黔]质检第J20220602495号《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25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倍(26250元×2)的罚款525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78750元(大写:仟柒佰伍拾元整)。  

 

202377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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