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6〕0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桃园光伏电站补充容量项目违法使用林草地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结果:
(1)责令于2027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
公益灌木林地:2㎡×(12+13)元/㎡×1倍=50
商品乔木林地:193㎡×(10+13)元/㎡×1倍=4439
其他草地:1125㎡/666.67×29.11元/亩×6倍=294.74
合计缴纳罚款:4783.74(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柒角肆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