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林罚决字〔2026〕07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太阳能发电辅助灌溉提水项目违法使用林草地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结果:(1)责令于2027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
公益林乔木林地:1166㎡×(20+13)元/㎡×1.2倍=46173.6
公益灌木林地:492㎡×(12+13)元/㎡×1.2倍=14760
商品乔木林地:1211㎡×(10+13)元/㎡×1.2倍=33423.6
商品灌木林地:346×(6+13)元/㎡×1.2倍=7888.8
商品其他林地:64×(6+13)元/㎡×1.2倍=1459.2
其他草地:128㎡/666.67×29.11元/亩×6倍=33.53
合计缴纳罚款:103738.73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叁仟柒佰叁拾捌元柒角叁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