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6年9月30日禄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人员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被评议的机关或单位应主动接受评议,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五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评议安排,按要求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评议的发言准备。
(四)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代表开展评议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阻碍,更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章 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评议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面或部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工作评议对象的提出:
(一)中共禄丰市委的建议;
(二)主任会议按计划安排;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议;
(五)本级人大代表l0人以上联名建议。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所提建议讨论确定工作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工作评议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评议的机关或单位;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参评代表。
第十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及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中心、服务基层、为群众办实事情况;
(四)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被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工作评议,应成立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单位根据评议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写出汇报材料;
(二)调查组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选民及有关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案卷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情况;
(三)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五)征求各级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
(六)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评议调查组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的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调查组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调查。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会议上进行,参加调查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作调查报告;
(三)进行评议。评议可采取分组、联组、大会等方式进行。评议中,可对被评议单位汇报有疑问和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被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性发言。
第二十条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由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票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0%及以上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参评人员50%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组织部门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同评议调查组对调查情况及会议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不力或不满意的,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