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
(2021年5月3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禄丰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标准:
(一)每年向乡镇党委专题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不少于2次,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记录等各项材料齐全、规范。
(二)认真落实乡镇一年2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做到会议程序合法、组织严密,会议议程、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各项材料完整、齐全、规范。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会议除研究人大工作的有关事项外,每年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开展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少于2个,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不少于4个。会议记录完整,各种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四)认真落实代表活动制度,每年组织代表活动不少于4次,其中代表小组(联组)依托“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主席团组织代表集中活动不少于2次。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五)认真落实“双评”制度。主席团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1至2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工作,确保代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报告1次工作。评议工作做到组织有力、方法得当、效果明显、材料齐全。
(六)认真开展“双联”活动。按要求建立主席团成员联系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名册,主席团成员每年联系走访人大代表不少于2次,人大代表每年走访联系选民不少于2次。开展联系情况应在《代表履职手册》中作记录。
(七)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督办工作。做到交办(督办)材料、答复文件、办理情况报告齐全,办理成效明显。
(八)认真做好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每年按要求收集处理人大代表反映的社情民意不少于3件。做到制度健全、认真办理、记录完整、材料齐全。
(九)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及代表辞职、罢免、补选等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
(十)认真执行向宪法宣誓制度。
(十一)认真落实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制度,督促代表按要求记录《代表履职手册》,做到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十二)认真抓好“人大代表工作站”“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管理工作。“七有、四好、三上墙”等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做到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各项档案资料完善。
(十三)按要求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选举任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录入完整、准确,更新及时。
(十四)确保乡镇人大办有一名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6个月内及时进行补配。
(十五)将本级人大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所需经费。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经费按每年每人不少于1000元列入预算并予拨付。
(十六)健全工作档案。涉及人大工作的文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每年应形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汇编》《乡镇人大主席团年度资料汇编》。
(十七)认真做好信息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宣传信息考核办法,完成年度信息宣传工作任务。依法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相关决议、决定及审查结果报告。
(十八)认真做好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按时上报各种文件材料。
(十九)推动工作创新。围绕监督工作、代表工作等,积极探索实践,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有典型经验和做法,有相关佐证材料,得到上级肯定或领导批示认可。
(二十)认真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考核评价方式。考核评价以量化指标为主,采取日常量化检查考核评分与年终测评评价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终测评评价的主要依据。
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办公室,按照“季度统计监测、年度汇总考评”的方式组织开展;年终测评评价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专工委负责人,乡镇党委班子成员,部分市乡人大代表,采取年终统一发放测评表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分值构成。年终综合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由三个方面构成:即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分值(70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评价分值(15分)、乡镇党委评价分值(15分),三者的考核评价折算分值之和即为总分值。
第六条 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按年终综合考核评价总分值确定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5—79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基本合格。若全部乡镇的考核评价总分值均为90分以上,取最高分值的前三名为优秀等次,其余分值的为良好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每年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考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