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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办法

日期:2023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禄丰人大    点击:[]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办法

2014730日禄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730日禄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  11 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发挥人大代表的履职作用,保证人大代表反映的社情民意得到及时有效地收集、研判、处理和反馈,促进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反映的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按收集、研判、处理、反馈四个程序办理。

第五条 人大代表社情民意的收集、研判、处理和反馈应坚持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工委),承担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社情民意的收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站、村委会(社区)人大代表联络室、 各代表小组负责人大代表社情民意的收集,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按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人大代表社情民意。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主要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应当一事一议,书面提写,并写明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社情民意可以由代表1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社情民意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社情民意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和反映的重点:干部群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期望党委、政府改进或解决的问题;经济发展、民生事项、社会管理、矛盾化解、环境资源保护、平安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当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各类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上级新法规、新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需要引起重视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反映等。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社情民意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日或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反映。接待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和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反映。

(三)向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站、村委会(社区)人大代表联络室或通过人大代表意见箱反映。

(四)在参加每年的代表小组活动或走访慰问代表活动时反映。

(五)通过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接听、接收,并及时做好信息收集登记工作。电话号码为:4122284,邮箱地址为:Lfrdxlgw@126.com

 

第三章  社情民意的研判

 

第十三条 对收集到的人大代表社情民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析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重要事项须提请领导小组进行研判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收集到的人大代表社情民意,应进行初步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乡镇本级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和交付办理。属于市级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四章  社情民意的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把收集的社情民意进行分类整理,提出研判处理意见。属于涉及面广、反映强烈、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领导审核后,以《人大常委会情况反映》的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反映;属于单方面工作或具体事项需要交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处理。收集、研判和处理情况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处理件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与代表取得联系和沟通,并按照《云南省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乡镇团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对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转交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办理的社情民意做好督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反映的社情民意,认真及时办理,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安排资金或主动协商等方式,提高解决落实率;对代表反映的关系民生,而又无法列入项目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承办处理件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和承办的单位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社情民意的反馈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答复代表,同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人大代表社情民意的收集、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代表通报情况。重要事项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社情民意处理情况需要公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激励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对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成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推诿、拒不接受办理的;

(二)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答复后不落实又不说明情况的;

(三)在办理工作中,对代表进行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人大代表社情民意的收集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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