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处理办法
(2020年7月30日禄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推动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等报告时提出,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章 形成和交办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
第五条 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主任签发,由办公室函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对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和具体、明确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成员约请“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的要求,研究落实的措施。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在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当专题研究,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过程;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重要的议题,承办机关应当在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议意见落实的具体方案。
处理情况报告和落实方案应当事先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研究处理情况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 “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参阅文件。
第四章 报告和审议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接到审议意见六个月内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告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研究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报告时限十日前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后,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文字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和表决。
市人民政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由一名副市长负责人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限或因条件所限难以办理的,应在最后期限前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报告处理方案或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或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票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项,测评结果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三条 测评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按时限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票仍未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按《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作出决定、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通报和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测评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通报。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向市委和市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