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
代表制度
(2003年10月9日禄丰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本级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为驻会组成人员和兼职组成人员。驻会组成人员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委员;兼职组成人员为在各单位、各乡(镇)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职责的不同情况,驻会组成人员联系本届人大代表5至8名;非驻会组成人员联系本届人大代表3至6名。
第四条 联系方式为:在本届任期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走访、联系完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并建立所联系代表的基本情况档案。
第五条 联系内容为:走访慰问人大代表,了解人大代表工作履职情况,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向人大代表通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反映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条件的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
第六条 联系要求:每位组成人员要认真填写联系本届人大代表情况登记表,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