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经2026年9月29日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禄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禄丰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9月29日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禄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定,对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对《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健全完善人大人事任免审查工作机制,强化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规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二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市人大常委会完善人事任免审查工作的工作机制,坚持以考促学、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务实管用的原则,考试结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将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3.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5.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6.其他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将原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内容修改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有效期管理,规范免考、重考情形:
1.已通过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五年内同一系统内部调整岗位或者换届后继续留任原职务,再次提请任命的,免于考试;
2.跨系统调动任职或者考试有效期届满后重新提名任命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六)新增第五条、第六条,作为第二章《考试组织》章节内容: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监司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动态更新分类法律考试题库,根据岗位履职需求设置差异化考题;
2.负责命题、试卷印制、考场布置、监考、阅卷、成绩核定与登记归档等考务工作;
3.协调提请任命机关落实考前通知、人员组织等工作;
4.负责成绩复核、纪律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考试基本规范:
1.考试形式:统一集中闭卷笔试;
2.考试时长:120分钟;
3.评分标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按照工作安排,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在人事任免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完成;未参加考试的,一般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特殊情形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5.提请任命机关收到考试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应考人员按时参加考试;应考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的,由法监司工委通报提请任命机关,由提请任命机关视情况处理;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将处理意见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七)将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作为第三章《考试内容》章节内容,修改为:
第七条 考试内容分为公共通用法律知识和分岗位专项法律知识两大板块,同步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基层依法治理、党风廉政法治建设等内容,结合岗位履职实际差异化命题。
第八条 公共通用法律内容(所有应考人员必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九条 分岗位专项法律内容:
1.人大、政府系统应考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
2.监察、法院、检察院系统应考人员,除前项所列法律外,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八)将原第五条、第六条整合修改为第十条,作为第四章《成绩运用与复核》首条,细化考试结果运用规则:
第十条 考试结果运用:
1.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颁发《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书》,考试成绩及证书随人事任免材料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
2.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由法监司工委统一组织;
3.补考仍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的,法监司工委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如提请任命机关继续提请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不将该任免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九)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细化成绩复核流程:“应试人员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监司工委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法监司工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十)新增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为第五章《考试纪律》章节内容: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翻阅资料、传递答案、使用电子设备、替考、抄袭等行为。凡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当场取消成绩,判定为不合格,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及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命题、监考、阅卷、归档等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考务信息、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监考人员应当严格维护考场秩序,规范处置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定成绩,确保评卷结果客观公正。”
(十一)将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文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整合纳入本办法考试纪律、考务管理相关条款。
(十二)将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作为第六章《附则》章节内容,将施行日期修改为: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对《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对机构名称表述作出修改
将办法中所有“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代表工作委员会”;将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中涉及的机构表述同步对应调整。
(二)完善总则章节,新增政治履职要求
1.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关于履职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联席会议组成的内容,结合机构更名同步修订表述,明确联席会议成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具体工作由代表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2.在总则中新增四条内容,作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三)细化大会期间履职请假情形
将原第七条参会请假情形、审批流程内容予以修订,细化法定可请假情形,修改审批备案流程:一是删除原有笼统表述,明确可请假情形为确需本人参加省、州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大活动,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二是将代表请假审批备案流程修改为“经大会秘书处批准并备案”,保留无故缺席通报、记录制度。
(四)丰富闭会期间履职内容,优化履职标准
1.在闭会期间履职主要内容中新增一项,作为第十三条第八项: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2.完善闭会履职活动开展形式,在原第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以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内容,规范履职活动载体。
3.调整代表联系群众履职标准,将原第十二条“每年参加‘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联系群众活动不少于4次”修改为“每年参加‘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联系群众活动不少于2次”,保留“固定联系不少于3名选区基层群众、每年见面走访不少于2次”的要求。
4.将原第二十一条闭会履职活动请假条款调整至第三章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章节,作为第十七条,统一规范履职考勤管理体系。
(五)升级履职保障体系,规范经费管理
1.优化履职阵地建设表述,在原第二十条基础上,新增“代表之家”阵地建设内容,规范三类履职阵地运行管理机制。
2.细化代表履职经费保障规定,在原第十九条基础上,增加“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要求,明确代表执行职务可依规享受往返旅费、必要物质便利或补贴,完善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履职补贴机制。
(六)健全履职监督与约束机制
1.新增代表政治作风建设条款,作为第二十四条,明确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2.完善履职档案管理,修订原第二十条内容,明确代表履职情况同步录入全省代表工作业务平台,规范履职手册检查、报送、存档流程。
3.新增代表履职行为禁令条款,作为第二十六条,明确代表严禁利用代表职务干预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投标等经济活动、变相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厘清履职与个人职业活动边界。
4.优化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修订原第二十二条内容,明确代表任期内至少现场述职1次,特殊情况经乡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可书面述职,细化述职评议结果报送要求。
5.完善代表资格终止、退出机制,细化代表迁出调离、无故缺席会议的资格终止情形,规范代表约谈、告诫、劝辞、罢免的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强化与市委组织部的沟通衔接机制。
(七)修订附则条款,明确施行期限
1.修改原第二十八条,明确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乡镇实际另行制定。
2.新增办法施行有效期,将原第三十条修订为: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3.保留办法解释权归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八)条文序号统一调整
根据本次修改新增、删除、调整的条款内容,对原办法全部条文序号依次顺延统一调整,确保全文体例规范、条款对应、逻辑严谨。
本决定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3年12月30日禄丰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6年9月29日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健全完善人大人事任免审查工作机制,强化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规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市人大常委会完善人事任免审查工作的工作机制,以考促学、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务实管用的原则,考试结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有效期管理,规范免考、重考情形:
(一)已通过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五年内同一系统内部调整岗位或者换届后继续留任原职务,再次提请任命的,免于考试;
(二)跨系统调动任职或者考试有效期届满后重新提名任命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监司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动态更新分类法律考试题库,根据岗位履职需求设置差异化考题;
(二)负责命题、试卷印制、考场布置、监考、阅卷、成绩核定与登记归档等考务工作;
(三)协调提请任命机关落实考前通知、人员组织等工作;
(四)负责成绩复核、纪律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考试基本规范:
(一)考试形式:统一集中闭卷笔试;
(二)考试时长:120分钟;
(三)评分标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按照工作安排,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在人事任免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完成;未参加考试的,一般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特殊情形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五)提请任命机关收到考试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应考人员按时参加考试;应考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的,由法监司工委通报提请任命机关,由提请任命机关视情况处理;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将处理意见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三章 考试内容
第七条 考试内容分为公共通用法律知识和分岗位专项法律知识两大板块,同步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基层依法治理、党风廉政法治建设等内容,结合岗位履职实际差异化命题。
第八条 公共通用法律内容(所有应考人员必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
第九条 分岗位专项法律内容:
(一)人大、政府系统应考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
(二)监察、法院、检察院系统应考人员,除前项所列法律外,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四章 成绩运用与复核
第十条 考试结果运用:
(一)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颁发《禄丰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书》,考试成绩及证书随人事任免材料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
(二)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由法监司工委统一组织;
(三)补考仍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作弊的,法监司工委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如提请任命机关继续提请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不将该任免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法监司工委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法监司工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翻阅资料、传递答案、使用电子设备、替考、抄袭等行为。凡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当场取消成绩,判定为不合格,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及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命题、监考、阅卷、归档等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考务信息、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监考人员应当严格维护考场秩序,规范处置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定成绩,确保评卷结果客观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20年7月30日禄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9日禄丰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6年9月 29日禄丰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工作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着力提升代表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共同负责。代表所属乡镇及选区对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组织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重要活动、开展述职评议、参与代表谈话、罢免补选等职责。
第三条 建立代表履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组成,负责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代表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二章 大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团和选区组织的会前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准备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各代表团要精心组织会前视察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或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应根据会议通知和决定日期,妥善处理人大工作和本职工作关系,优先保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市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确需本人参加省、州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行的重大活动。
(二)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处于术后康复期。
(三)参加抢险救灾或处置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按照有关请假制度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经大会秘书处批准并备案。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各代表团要对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缺席情况做好记录。
第三章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
(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
(三)应邀列席或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参加所在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区和人民群众监督。
(六)开展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和专题调研。
(七)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为参加有关会议时审议发言及提出意见建议做准备。
(八)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以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依托。每个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2次以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中组织为主,分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开展,其余2次以“代表联络室”组织活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参加会议或活动期间,应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思考,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每年参加“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联系群众活动不少于2次。每位市人大代表固定联系不少于3名选区的基层群众,每年见面走访不少于2次,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原选区和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履职活动的予以通报。
第四章 代表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更广泛地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向全体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以及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全市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要政情。
第二十条 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代表工委、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指导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及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认真组织好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强化议案建议督办工作,切实增强履职活动实效。继续巩固“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活动阵地建设,规范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推动代表活动阵地提质增效。
第二十一条 代表可以约见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要求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工委或相关代表团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事由以及相关的建议和意见等。代表工委或相关代表团负责联系办理代表约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二条 保障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五章 代表履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第二十五条 健全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市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定期对代表记录的《禄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进行检查,履职情况同步录入全省代表工作业务平台,相关材料报送代表工委。
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履职手册》记录的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考评的基本依据和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选区和选民的监督。代表小组每年应安排本小组的市人大代表若干名进行述职评议。选区提名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按代表工作要求至少向选区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述职方式;确有特殊情况,经乡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可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的评议。综合履职考评情况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12月底前向代表工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聘请或受市人大常委会指派,担任相关方面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积极工作,并要坚持原则,公正公道,注意维护人大代表形象。
第二十九条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终止、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严格按照代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约谈、告诫、劝辞和责令辞职等代表退出机制。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履职懈怠或履职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由代表工委或所在代表团对其进行谈话,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两年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无故缺席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讨论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团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
(二)两年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未领衔提出或附议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从不发表口头意见的;
(三)两年内不按上级要求和代表管理规定到基层联系人民群众的;
(四)两年内因身处外地或个人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与代表工委或所在代表团失去联系、严重影响履职活动和工作信息传递的。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表工委和相关代表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如其本人拒不辞职,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有明显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并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
第三十二条 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对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和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工委应当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机构沟通衔接,依法启动相关程序。
第六 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乡镇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